花生果国家标准
本标准适用收购 、销售 、调拨 、储存 、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果 。
花生果包括各种果形和早 、晚花生果等 。除待殊品种由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另订标准外,一律执行本标准 。
1 质量标准
1.1 花生果按纯仁率分等 。等级指标和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。
1.2 花生果以三等为中等标准,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花生果 。
1.3 收购花生果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果安全储存水分标准,由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规定 。
1.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验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。
纯 仁 率,% 杂质% 水分,% 色泽、气味 等 级 最 低 指 标 一般地区 南方三省 1 71.0 2 69.0 3 67.0 1.5 10.0 9.0 正常 4 65.0 5 63.0
注 :南方三省指广东 、广西 、福建 。
2 名词解释
2.1 纯仁率
净果脱壳后的子仁重量(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)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。
2.2 不完善粒,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。
2.2.1 未熟粒
子仁皱缩,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,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 。
2.2.2 破碎粒
果皮破损,伤及子仁达整粒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 。
2.2.3 虫蚀粒
被虫蛀蚀,伤及子叶的颗粒 。
2.2.4 生芽粒
芽或幼根种皮的颗粒 。
2.2.5 损伤粒
包括病斑 、热伤 、冻伤 、生霉以及子叶明显色的颗粒 。
2.3 杂质,包括下列几种 :
2.3.1 筛下物
通过直径5.0mm圆孔筛的物质 。
2.3.2 无机杂质
泥土 、砂石 、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。
2.3.3 有机杂质
花生果壳 、果外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及其他有机物质 。
2.4 色泽 、气味
一批花生果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。
3 检验方法
花生果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,按照 GB 5490~5530-85《粮食、油料及植物油 检验》执行 。
4 包装 、运输和储存
花生果的包装 、运输和储存,必须符合保质 、保量 、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 。
附加说明 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、林贤明 。
国家标准局 1986-05-06 发布 1987-04-01 实施